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1997]
为适应水电体制改革和建设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电建设的实际,部制定了《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含安装)等建设各方的行为,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基本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牭诙酢”景旆ㄊ视糜诘缌ひ挡抗芾淼娜笾行退缁窘ㄉ韫こ?,其它水电工程可参考照执行。
?。牭谌酢∷绻こ探ㄉ璞匦胱袷毓矣泄刂柿抗芾淼姆?,法规和政策,并应在有关文件、合同中予以具体体现。
?。牭谒奶酢「鞣骄Π春贤级ǖ闹柿勘曜悸男凶砸训囊逦瘛:贤杏泄刂柿吭级ú幻魅罚凑蘸贤蹩钅谌莶荒苋范?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按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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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各方职责
?。牭诹酢】尚行匝芯考耙郧敖锥蔚目辈?、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中的工程质量由设计单位负责,设计审查单位负审查责任。
?。牭谄咛酢」こ探ㄉ枋凳┕讨械墓こ讨柿坑上钅糠ㄈ烁鹤茉稹<嗬?、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建设单位在质量工作方面的职责,由项目法人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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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有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制造等单位;
3.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4.组织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负责向质监总站报告工程质量工作;
?。?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安全。
?。牭诰盘酢〖嗬淼ノ欢怨こ探ㄉ柚械纳杓朴胧┕ぶ柿扛杭喽接肟刂圃鹑?,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施工质量负直接责任。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施工详图;
?。?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
3.组织设计交底;
?。?按规定负责进行施工质量监督与控制;
?。?协助项目法人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
6.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牭谑酢∩杓频ノ欢陨杓浦柿扛涸?。设计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设计成果的正确性。
?。?协助项目法人按国家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质量标准确定合同条款和枝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
?。?按合同和年度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
?。?按有关的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
?。?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
?。?进行设计交底;
?。?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牭谑惶酢∈┕さノ欢运邪钅康氖┕ぶ柿扛涸穑诩嗬淼ノ谎槭涨岸允┕ぶ柿扛喝吭鹑?,在监理单位验收后,对其隐瞒或虚假部分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建立健全权责相称的质量检测、质量管理机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保证质量技术措施;
?。?组织本单位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保证施工质量的能力;
?。?对本单位的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合同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安全鉴定、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
?。牭谑酢」こ讨饕牧稀⑸璞福τ珊贤娑ǖ牟晒旱ノ桓涸鹫斜瓴晒海《ú牧?、设备的供货厂家,并负责材料、设备的检验、监造工作,对其质量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干预采购单位按规定进行自主采购的权利而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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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牭谑奶酢〗ㄉ柘钅康南钅糠ㄈ?、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项目现场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设总、总工)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和现场行政负责人,应采取措施,保证其质量的检测、控制和管理部门能独立行使职能。
?。牭谑逄酢〗ㄉ韪鞣接Χㄆ诮泄こ讨柿孔芙?。项目法人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报质监总站。
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当期施工项目的质量情况;主要质量通病、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方面的情况等。
?。牭谑酢〗ㄉ韪鞣骄性鹑?、有权利直接向质监总站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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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牭谑咛酢〕械K缃ㄉ柘钅可杓迫挝竦牡ノ唬匦氤钟泄矣泄夭棵耪桨浞⒌牟⒂牍こ滔钅康慕ㄉ韫婺O嗍视Φ乃缈辈馍杓谱手手な?;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牭谑颂酢」こ痰目辈馍杓疲匦氚从泄毓娑?,由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合同。
?。牭谑盘酢∠钅糠ㄈ丝梢允敌猩杓平戎柿勘A艚鹬贫?。在设计经费按合同及时支付的条件下,设计进度质量保留金按设计费的3%-5%扣留,在第一台机组投产时返还保留金的60%,项目竣工时返还剩余部分。因勘测设计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第二十条 招标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原则进行。
工程规模、安全设防标准、枢纽总体布置、主要建筑物型式、施工期渡汛标准及其它涉及工程安全的重大问题的设计原则、标准和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必须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编制相应的设计文件,并由项目法人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施工等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一般设计变更建议,设计单位应认真听取并加以论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并对采纳建议所作的设计质量负责,对于设计单位不同意采纳的设计变更建议,项目法人有权作出一般设计变更的决策,并对决策方案的正确性负责,设计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变更设计时对自已所作的设计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设计优化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型结构必须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前提,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充分考虑当前施工水平对工程安全的影响。
?。牭诙酢〕械9こ滔钅恐魈骞こ躺杓频纳杓频ノ皇枪こ滔钅康淖芴迳杓频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工作的,应组成联营体。联营体的责任方是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单位。
总体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中的对外交通,环境?;ぁ⑺帘3?、移民安置、水情测报、地震监测、大坝观测、过船过木等分项工程的勘测设计,负有总体规划、制定标准,组织协调和参与审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派出现场设计代表机构。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至少应有一名负责人常驻工地。设计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项目经理或设计总工程师(含副职)担任。设计代表机构人员不得在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兼职。
?。牭诙逄酢∩杓频ノ煌萍霾牧?、设备时应遵循“定型不定厂”的原则,不得指定供货厂家或产品。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在重点建设项目上优先推行项目管理。健全和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各级技术岗位责任制和质量奖惩制度。各类设计文件,包括试验任务书、设计计算书、技术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地质素描编录、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通知,必须按规定进行校审和核签,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章 施工质量管理
?。牭诙咛酢≌斜晔保钅糠ㄈ擞Χ酝侗晔┕さノ坏囊韵路矫娼邢晗噶私狻⑸蟛?、分析判断,以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满足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
?。?施工单位的资质及质量保证体系;
?。?施工单位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
3.施工单位以往的施工质量情况;
?。?施工单位对本工程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人选、主要技术力量及设备的情况。
?。牭诙颂酢∈┕さノ辉诮迥昴诠こ谭⑸卮蠹耙陨现柿渴鹿实?,应视其整改情况决定取舍;在近一年内工程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不得独立中标承建大型水电站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十九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低价材料、不提折旧等方式进行“抢标”或以其它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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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转包。
二、施工单位进行分包时,必须经监理单位同意并审查分包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能力,出具书面意见报项目法人批准。分包部分不宜超过合同工作量的30%。分包施工单位不得再次进行分包。项目法人不得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强令施工单位进行分包。
?。牭谌惶酢×偈焙贤びψ魑臀裼墒┕さノ煌骋还芾?。临时合同工一般应用于承担非技术工种;需用于承担技术工种的,施工单位应对其进行质量教育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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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依合同按月进度付款的一定比例逐月扣留。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有权扣除部分以至全部保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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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施工准备工程质量检查,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监理单位应对关键部位(或项目)的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抽查。
?。牭谌逄酢〉ピこ痰募觳檠槭眨┕さノ挥Π?ldquo;三级检查制度”(班组初检、作业队复检、项目部终检)的原则进行自检,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进行终检验收。
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的自检工作分级层次可以适当简化。
?。牭谌酢〖嗬淼ノ欢砸喂こ毯凸丶课唤兄占煅槭帐?,设计单位应参加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终检验收结论时,应认真考虑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应在施工单位进行一次系统的整体检查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在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供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并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供自检资料。
?。牭谌盘酢∷庑钏槭占肮こ炭⒐ぱ槭涨?,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鉴定。
第六章 质量监督
?。牭谒氖酢∷缃ㄉ韫こ讨柿考喽阶苷靖涸鹚缃ㄉ韫こ痰闹柿考喽焦榭诠芾砉ぷ鳎⒅苯痈涸鸫笮退绻こ痰闹柿考喽健V始嘧苷径怨こ讨柿康募喽绞艏嗖煨灾?,不代替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工作,不参与日常质量管理。其职责是:
1.根据电力工业部授权制定有关质量管理规章;
?。?监督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实施;
3.监督、指导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组织重大、特大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关事故责任的处理意见;
?。?参加重要工程的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质监总站设计质量巡视员,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视,一般每半年巡视一次,重要施工阶段应增加巡视次数。
?。牭谒氖酢≈柿垦彩釉钡闹霸鹗橇私?、掌握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情况以及工程质量动态,指出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为质监总站履行质量监督职责提供信息和依据。质量巡视员不参与本工程的技术咨询工作。
第四十三条 质监总站设立水电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质量检测中心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工程安全鉴定的有关检测工作;
2.承担试验室等级及仪器仪表检测鉴定工作;
?。?对工程质量试验成果进行鉴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国家计委国计施[86]307文规定的精神,质监总站收取一定的质量监督费用,主要用于:质量事故调查工作费、质监总站聘请质量巡视员、专家等工作费用。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进入工程概算。
?。牭谒氖逄酢∷缃ㄉ韫こ讨柿考喽街行恼究刹握罩始嘧苷镜墓ぷ髟虺械V行⌒凸こ桃约爸始嘧苷疚械拇笮凸こ痰墓こ讨柿考喽?。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十六条 水电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的耐久性、可靠性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分类标准见附录。
第四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报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部门。
二、项目法人负责向质监总站进行事故报告:
较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中说明。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录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牭谒氖盘酢〉敝柿渴鹿饰<笆┕ぐ踩虿涣⒓床扇〈胧┗崾故鹿式徊嚼┐笊踔廖<肮こ贪踩保α⒓赐V故┕げ⒘⒓瓷媳?。项目法人应立即组织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牭谖迨酢∈鹿实鞑橛Σ榍迨鹿试?、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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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负责调查。
二、较大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三、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由质监总站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四、质监总站有权根据质量巡视员的报告,对特定质量问题或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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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二、较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必要时项目法人可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监理单位审查、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三、重大及特大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委托设计单位提出,项目法人组织专家组审查批准后实施,必要时由上级部门组织审批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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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根据事故大小和情节轻重,对事故责任人给予经济、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以及经济处罚;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重大质量事故情节严重的企业给予资质降级或扣发资质证书的处罚。
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损失。
三、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牭谖迨奶酢》⑸こ讨柿渴鹿剩⒂邢铝行形κ忧榻谇嶂兀栽鹑渭又匦姓?、经济处罚: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现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
?。?其它严重违犯本办法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或出现特大质量事故造成工程安全问题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法人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
?。牭谖迨酢≈柿渴鹿手谐鱿秩松砩送鍪鹿实?,按<<水电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 经济奖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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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的进度质量保留金按第十九条执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第三十三条执行;监理单位的质量保留金按监理合同总价的3%扣留。
?。牭谖迨盘酢」睦钅糠ㄈ硕陨杓?、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工作给予经济奖罚,并在合同中明确奖罚办法。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施工进一步揭露的地质条件和设备制造技术的进步,对设计进行优化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按规定程序获准实施后,确有技术经济效益并保证工程质量的,项目法人可给予适当奖励。资金来源在该项目节约投资中列支。
?。牭诹酢≈始嘧苷靖涸鹗凳┫钅糠ㄈ说闹柿拷狈#灾柿抗ぷ饔谐杉ǖ牡ノ缓透鋈烁杞崩欢杂诔鱿种卮蠹耙陨现柿渴鹿实模始嘧苷居腥ǘ韵钅糠ㄈ舜σ苑?睢?br />
?。牭诹惶酢「鞯ノ荒诓恐柿抗芾碛χ贫ň媒狈0旆?,实行奖优罚劣。企业内部人员和下属单位由企业给予奖罚,企业领导由上级主管单位或企业职代会给予奖罚。施工企业可提取工资总额的1%-5%作为质量奖励基金,奖励在施工质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基层单位和个人,对违规、违纪、工作失职等导致质量事故发生或质量低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经济处罚,罚款并入质量奖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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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录: 质量事故分类表
┏━━━━━━━━━┳━━━━━┳━━━━━┳━━━━━┳━━━━━━┓ ┃ 事故分类 ┃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有以下情 ┃ ┃ ┃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况之一者 ┃ ┃ ┃ 为特大质┃ 为重大质┃ 为较大质┃ 为一般质 ┃ ┃情况 ┃ 量事故 ┃ 量事故 ┃ 量事故 ┃ 量事故 ┃ ┣━━━━┳━━━━╋━━━━━╋━━━━━╋━━━━━╋━━━━━━┫ ┃(一)事 ┃对大体积┃ >5000 ┃ >500 ┃ <100 ┃ >20 ┃ ┃故处理所┃混凝土、┃ ┃ ≤5000 ┃ ≤500 ┃ ≤100 ┃ ┃需的物资┃金属结构┃ ┃ ┃ ┃ ┃ ┃,器材和 ┃、机电安┃ ┃ ┃ ┃ ┃ ┃设备,人 ┃装工程 ┃ ┃ ┃ ┃ ┃ ┃工等直接┣━━━━╋━━━━━╋━━━━━╋━━━━━╋━━━━━━┫ ┃费用损失┃对土石方┃ >1000┃ >100 ┃ >30 ┃ >10 ┃ ┃金额 ┃工程,混 ┃ ┃ ≤1000┃ ≤100 ┃ ≤30 ┃ ┃(万元) ┃凝土薄壁┃ ┃ ┃ ┃ ┃ ┃ ┃工程 ┃ ┃ ┃ ┃ ┃ ┣━━━━┻━━━━╋━━━━━╋━━━━━╋━━━━━╋━━━━━━┫ ┃(二) 事故处理所 ┃ >6 ┃ >3 ┃ >1 ┃ ┃ ┃需要时间(个月) ┃ ┃ ≤6 ┃ ≤3 ┃ ┃ ┣━━━━━━━━━╋━━━━━╋━━━━━╋━━━━━╋━━━━━━┫ ┃三) 处理后的后果 ┃ 影响工程┃ 不影响 ┃ 不影响正 ┃ ┃ ┃ ┃ 正常使用┃ 正常使用,┃ 常使用 ┃ ┃ ┃ ┃ ,需限制 ┃ 但对工程 ┃ 但对工程 ┃ ┃ ┃ ┃ 条件运行┃ 寿命有较 ┃ 寿命有一 ┃ ┃ ┃ ┃ ┃ 大影响 ┃ 定影响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