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
www.szdianzan.cn时间:2011/1/26 15:29:56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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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浙江省安监局提出四项要求。一是要进一步落实地质勘探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地质勘探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总局35号令,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野外作业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明确对地质勘探工程的安全监管要求。探矿权人必须把外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承包给具有地质勘探类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发包方和施工方必须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坑探工程项目的《坑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或《坑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要报探矿工程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省级批准、核准、备案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勘探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地质勘探费用不足500万元的,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三是地质勘探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家总局35号令的规定,定期检查所属地质勘探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四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地质勘探安全规程》(AQ2004-2005)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做好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的审查工作,完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属地备案制度。加强与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坑探工程项目安全专篇审查情况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