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从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
近期,长春市安全监管局针对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现象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的现象。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通知》和《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纪委全市清理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有效制止安全评价机构的不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健康发展,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评价机构不得有伪造、出租、转借机构资质证书等10种行为。
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安全评价人员不得有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等4种行为。
三是对在长春地区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取组织专家抽查、同行互查、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现场检查、行政许可现场核查和其他行政执法时,必须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质量情况,列为监督检查、核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发现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组织调查。
四是建立安全评价机构通报制度、约谈诫勉制度、“黑名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同时上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第一次由市局进行约谈;第二次由市局书面告诫,并记入该机构执业信誉档案。凡安全评价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进行过约谈诫勉后,第三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黑名单”,通过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告,上报省局进行处理。在未接受处理前,暂停该中介机构在长春市开展评价活动的备案资格。